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
來源:世界武術運動協會|發布時間:2019-04-22|瀏覽次數:
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
根據裁判員的業務水平而授予相應等級稱號的制度。共分四個等級:高級、一級、二級和三級裁判員。
制度簡介
第一條 裁判員隊伍是體育戰線的一支重要力量。為了鼓勵裁判員鉆研業務 ,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運動競賽裁判工作,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 ,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分為高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另設榮譽裁判員稱號。
第三條 申請技術等級的各級裁判員必須積極完成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本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熟悉本項運動技術,執行裁判工作中,做到嚴肅、認真、公正、準確 ,身體健康,符合本項目對裁判員身體素質方面的要求。
第四條 高級裁判員
一、精通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并盲目準確、熟練地運用 ,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組織該項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國際性競賽中能勝任正、副裁判長職務 ,并具有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水平。
三、具有訓練一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的業務能力。
四、掌握一門通用外語 ,熟悉該項外文競賽規則和裁判術語。
第五條 一級裁判員
一、熟練地掌握和運用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則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基本具有該項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國際性競賽中能勝任正、副裁判長職務。
三、具有訓練二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的能力。
第六條 二級裁判員
一、熟悉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能比較準確地運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經驗。
二、在地區性競賽中能擔任正、副裁判長職務。
第七條 三級裁判員
懂得該項競賽規則 ,并基本上能正確運用,或經過當地體委舉辦的裁判員訓練班學習 ,能擔任市、縣級競賽的裁判工作。
第八條 具備申請技術等級條件的裁判員 ,應由本人填寫申請書 ,經所在單位和當地該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小組〉簽署意見 ,報具有相應批準權限的體委審批。高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除進行必要的考核外 ,還須經過考試。高級裁判員的考試 ,由國際武術運動協會各單項運動協會負責一級裁判員的考試,由省、市、自治區的各單項運動協會。考試科目和辦法由國際武術運動協會各單項運動協會根據規定條件統一制訂。
第九條 申請裁判員技術等級 ,必須符合國際武術運動協會該單項運動協會關于對裁判員的年齡規定。
第十條 批準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權限是 ,高級裁判員由國際武術運動協會批準授予 ,一級裁判員由各國體委批準授予,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由各地區體委批準授予。必要時 ,各級體委有權審批應有下級體委審批的各級裁判員。
第十一條 被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裁判員,由批準單位發給證書、證章。高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另發給胸徽。兼兩個項目者 ,只發給證書一份、證章一枚,如系兩個不同級別,按其較高的級別發給。
第十二條 榮譽裁判員高級裁判員或具有特殊貢獻的一級裁判員 ,已從事裁判工作二十年左右,一貫積極參加該項競賽裁判工作,年齡在五十歲以上 ,已經不能擔任臨場執行裁判的,可授予榮譽裁判員稱號,并頒發 "榮譽裁判員"證書。
第十三條 各級裁判員應積極參加各級比賽裁判工作。單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小組〉應對所管理的裁判員的政治表現和業務能力 ,定期進行考核、評定,對表現優秀、工作成績顯著者 ,應給予表揚、獎勵或推薦參加晉級考試。兩年內無故不參加裁判工作的 ,作為自行取消其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并由所在單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報原批準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 裁判員執行任務或參觀學習 ,應按因公出差待遇。裁判員在執行裁判任務中的表現 ,應作為其所在單位全面考核的一個方面。
第十五條 裁判員工作地點遷移時 ,應報告各國單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 ,并持裁判員證書向各國單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登記 ,繼續參加裁判工作。